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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47号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215号。代表人田金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孙双,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18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71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