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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243号

原告陈玲玲诉被告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苏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江苏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玲玲。被告启东市公安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516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局长。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第三人江苏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259号6号楼102室。代表人李国超,总经理。

原告陈玲玲诉被告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苏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冲

代理

审判员  王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佩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