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88号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业小区1号地块A块。法定代表人LINDAMARIESVBOD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正怡涂装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华庄街道桑园红周路。法定代表人黄海峰。申请人空气��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正怡涂装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3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3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蓓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代理
审判员 包文炯��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陶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