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保字第133号胡文芝、梁玉芳、董玉兰、于建新:申请执行人胡文芝与被执行人梁玉芳、董玉兰、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已实施保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智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孟凡宇 来自
申请执行人胡文芝与被执行人梁玉芳、董玉兰、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通知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保字第133号胡文芝、梁玉芳、董玉兰、于建新:申请执行人胡文芝与被执行人梁玉芳、董玉兰、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已实施保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智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孟凡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