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王粉苏。被执行人王香香。申请执行人王粉苏与被执行人王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香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粉苏工亡补助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王香香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粉苏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粉苏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