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23号原告张玉岗,男,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学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建珍,女,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岗与被告代学远、侯建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世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