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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123号

张玉岗与代学远、侯建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玉岗,代学远,侯建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23号原告张玉岗,男,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学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侯建珍,女,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岗与被告代学远、侯建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世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延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