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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520号

黄石田与李瑞亮、尹招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石田,李瑞亮,尹招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黄石田,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少辉,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瑞亮,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郭映辉,茶陵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招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田与被告李瑞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石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石田负担。

审 判 长  贺湘华

审 判 员  文亚苗

人民陪审员  王冬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