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16-1号
原告:徐州市一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9561418-2。
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6901334-5
法定代表人:郭金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金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一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汪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贾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