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622号
原告:袁建伟。
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伟与被告浙江奥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建伟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