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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2号

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袁德龙、孙希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袁德龙,孙希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李耀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百惠,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德龙,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希文,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上诉人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百惠,被上诉人袁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洪臣,被上诉人孙希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8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汉精达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欣莹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