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1791号阜南诚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恒):本院已立案受理赵洪与你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限你于2016年1月9日前,按照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且将你录入失信人员系统中。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自
赵洪与阜南诚好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通知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1791号阜南诚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恒):本院已立案受理赵洪与你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限你于2016年1月9日前,按照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且将你录入失信人员系统中。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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