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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390号

罗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罗渭、王嘉骏,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某。

原告罗某诉被告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牮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