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364号
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休闲街77号。
法定代表人:应小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梅,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与被告陈雪梅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东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