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郎某,女。被告张某,男。
原告郎���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审判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郎某诉称,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4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脾气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2006年秋天原被告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找过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没有进行答辩。本案调查的重点问题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无极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两份,证明1990年4月原被告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已经10年不在某村住。被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4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4月2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张婷婷,现已结婚,1995年1月4日生育男孩张得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06年秋天原被告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被告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自2006原告离开被告分居至今,多年来原被告没有感情上的沟通和经济上的来往,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翠娟
审判员 徐全振
审判员 刘三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