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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4号

石敬亮与杨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敬亮,杨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石敬亮。被告杨新军。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敬亮撤回对被告杨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19元,由原告石敬亮负担。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林艾平

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音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