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3民初22号

2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渭霞,高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2号原告沈渭霞,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高秉香,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渭霞与被告高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渭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秉香在(2015)景执字第37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沈渭霞以其与案外人白庆云共有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高秉香在(2015)景执字第37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沈渭霞提供担保的其与案外人白庆云共有的景房字第57**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性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