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2号原告沈渭霞,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高秉香,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渭霞与被告高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渭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高秉香在(2015)景执字第37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沈渭霞以其与案外人白庆云共有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高秉香在(2015)景执字第37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沈渭霞提供担保的其与案外人白庆云共有的景房字第57**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性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