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006号申请执行人艾元华。被执行人王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元华与被执行人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银行、车辆、房产等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艾元华与被执行人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万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