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温素义,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执行人侯二润保,男,现住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长胜村一社。温素义申请侯二润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二润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侯二润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二润保在包商银行鄂尔多斯达拉特支行的账户存款X元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逢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