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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1079-3号

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079-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409号159室二楼。法定代表人张雪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长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广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费人民币325000元;

二、余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7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078.5元,由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5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7月16日,本院到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发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泰州九龙支行的账号10×××11有银行存款30150.99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7月23日,本院前往中国农业银行泰州九龙支行拟扣划该笔银行存款时,发现该银行账户已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冻结,未能扣划成功。2015年12月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凯恩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职工宿舍、7#仓库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款人民币332853.5元。2015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并向本院表示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特申请实体终结本案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查封。2015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工程款人民币332853.5元的冻结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申请、本院(2015)泰海执字第1079-1号执行裁定书、(2015)泰海执字第1079-2号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联中信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本院实体终结本案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