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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350号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李长明,卢华珍,刘振彬,郭益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沿河北路198号(永定县城区下坑广场西侧“锦绣华庭”一层36-38、42-44号),组织机构代码61199612-6。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钦藩,系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沿河西路1号建行6楼,组织机构代码56535104-3。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被执行人李长明,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华珍,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刘振彬,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益群,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李长明、卢华珍、刘振彬、郭益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岩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陆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8403992.44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五、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长明、卢华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安宁桥嘉亿花园1幢1层1至6号的店面(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2010字第××、02××33、02××34、02××35、02××36、02××37号)。申请执行人对前述拍卖款有权优先受偿。

六、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振彬、郭益群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安宁桥嘉亿花园1幢1层7至8号嘉亿花园4幢1层22、23、28号共5间店面(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2010字第××、02××25、02××38、02××42、02××43号)。申请执行人对前述拍卖款有权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长  生

审 判 员 廖  伟  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