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1号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权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德林钛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财产、相应债权,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财产、相应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