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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83号

袁学民与谭言和、李光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学民,谭言和,李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袁学民委托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言和被告李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民诉被告谭言和、李光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民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学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学民负担。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