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袁学民委托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言和被告李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民诉被告谭言和、李光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民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学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学民负担。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