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58-1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被执行人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更名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合计63755元,承担执行费856元,合计646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世纪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更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杨辉清偿债务64611元。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46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彬
审 判 员 李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