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宏斌。委托代理人周叶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丽娜。被告上海坤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波。被告杨林丰,男,1976年1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XXX号XXX室。被告高丽萍,女,1980年10月4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杨林丰,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杨林丰、被告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6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宗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