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刘大中。被告潘胜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中诉被告潘胜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中于2016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304.1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4.10元,由原告刘大中负担。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