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孙一宏,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
被执行人:安徽省庆发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
法定代表人:王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一宏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庆发湖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庆发湖工艺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51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