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怀中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3491719-6。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易卫华,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孟庭娟,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湖南恒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组织机构代码55072551-6。法定代表人张先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卫华与被执行人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孟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称: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社会效果,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并且配备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民生企业,企业尚未开业,尚在建设之中,就被法院整体拍卖,这种“杀鸡取卵”的方法不符合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原则。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会尽快履行偿还义务或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法院整体拍卖超标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只有900多万元却要拍卖价值5000多万元企业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3、评估价格过低。
本院查明:易卫华与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孟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孟庭娟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易卫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前履行义务,因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孟庭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栋厂房及土地。并已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622.61万元(七栋粮仓评估价格为1129.41万元、50961.09㎡的土地评估价格为1493.2万元)评估报告向当事人送达后,当事人均未就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怀中执字第72-1号裁定,对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七栋厂房及土地进行拍卖。2015年12月7日洪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本息1200万元。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向本院提交自行于2014年9月25日委托湖南长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50961.09㎡的土地评估价格1917.52万元、2015年2月6日委托湖南鹏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七栋粮仓的评估价3370.52万元的两份评估报告,要求本院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本院拍卖的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厂房及土地)是一整体,如分割拍卖,将导致该资产贬值,本院整体拍卖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标执行;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未对本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提出书面异议,但因评估结果与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相差较大,从本案实际考虑,有必要由本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合理解释或重新作出评估,待评估公司作出说明或是重新评估后再行拍卖。综上,湖南雪峰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暂停本院(2015)怀中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小平
审判员 贺一波
审判员 唐锦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