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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4218号

牛江峰与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江峰,申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牛江峰。被告申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江峰诉被告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申永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江峰撤回对被告申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