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牛江峰。被告申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江峰诉被告申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被告申永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江峰撤回对被告申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