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聂建军,男。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才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建军诉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建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聂建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聂建军交纳。
审 判 长 周清平
审 判 员 吴开勇
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