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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032号

马联、韩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联,韩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32号

申请执行人:马联,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韩坤,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马联与被执行人韩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