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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财保3号

江苏正晟生化有限公司与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正晟生化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3号申请人江苏正晟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峰,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正晟生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金6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正晟生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予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纯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