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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577号

许历平与董萍、孟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历平,董萍,孟惠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577号

原告:许历平,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邢国裕,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萍,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址不明。

被告:孟惠珠,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住址不明。

原告许历平为与被告董萍、孟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娄磊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君丽、邓沈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历平的委托代理人邢国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萍、孟惠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历平起诉称:2015年1月19日,被告董萍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9%,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孟惠珠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280元(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9%,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及借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董萍,被告孟惠珠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2、农行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董萍、孟惠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认证如下: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董萍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借款月利率为1.9%,原告与被告董萍在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本案借款由被告孟惠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的本息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等事项。被告董萍另出具借条一份,要求将30000元借款汇入6259960016569840账号。同日,原告向被告董萍的指定账户汇款30000元。因两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董萍已经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董萍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董萍应当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董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孟惠珠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惠珠亦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萍、孟惠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历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710元(按本金30000元,以月利率1.9%,自2015年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孟惠珠对被告董萍的上述第一项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惠珠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萍追偿;

三、驳回原告许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元,实际收取6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7元,由原告许历平承担14元,由被告董萍承担1243元,被告孟惠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