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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2号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满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满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女,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满桃,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满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以被告丁满桃已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满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丽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