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施培忠,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温建新,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执行人罗治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建设村四社。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建设村四社。系被告罗治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培忠申请执行罗治国、陈晓英民间借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罗治国在王连福的租金480000元,从2016年3月份开始扣留。申请人施培忠同意结案,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宏
代理
审判员 吴海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