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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364号

施培忠申请执行罗治国、陈晓英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培忠,罗治国,陈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施培忠,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温建新,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执行人罗治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建设村四社。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银定图镇建设村四社。系被告罗治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培忠申请执行罗治国、陈晓英民间借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罗治国在王连福的租金480000元,从2016年3月份开始扣留。申请人施培忠同意结案,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宏

代理

审判员  吴海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