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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45号

刘凤英申请执行王俊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英,王俊仙,王远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俊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远霆,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王俊仙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远霆(又名王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远霆(又名王五)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