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4148号原告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2号附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566-1。法定代表人刘光辉,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利平,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覃诗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