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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395-00397号

陈民笋与夏登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陈民笋,夏登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395-00397号原告陈民笋。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登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笋诉被告夏登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中,原告陈民笋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民笋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笋撤回对被告夏登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陈民笋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盛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