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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475号

李某与竺某甲、竺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竺某甲,竺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竺亚芬,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竺亚兰,无固定职业。

被告:竺某甲,无固定职业。

被告:竺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竺某甲、竺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梦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史朦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