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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3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一路23号太阳城购物中心1楼东西两端观光梯1卡、2卡及45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兆仁,广东泰力律师事务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太阳城京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慧珊

代理

审判员  曹慧星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婉芬吴洁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