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周某甲。被执行人周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被执行人周某丙。被执行人于某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于某丙、周某丙、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于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调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