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钟景佑,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勇,男,1979年8月1日出生。钟景佑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
一、归还钟景佑本金20000元。
二、未按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三、由田勇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钟景佑询问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周边群众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龙执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锋
审判员 文 进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龙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