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285号
原告:刘云峰,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姜敏,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刘子赫,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国家开发银行职员。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娅,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
法定代表人:潘占荣,系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姜敏、刘子赫与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刘云峰、姜敏、刘子赫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姜敏、刘子赫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姜敏、刘子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云峰、姜敏、刘子赫负担。
审判员马克勤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叶依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