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蔚。委托代理人谢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娜。委托代理人杨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滕连堂。原审被告滕林。原审被告大连东航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林。原审被告林萍。原审原告霍娜与原审被告滕连堂、滕林、林萍、大连东航经贸有限公司、周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周晓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晓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晓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3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潇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郑福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