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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62号

周晓蔚与霍娜等民间借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晓蔚,霍娜,滕连堂,滕林,大连东航经贸有限公司,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蔚。委托代理人谢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娜。委托代理人杨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滕连堂。原审被告滕林。原审被告大连东航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林。原审被告林萍。原审原告霍娜与原审被告滕连堂、滕林、林萍、大连东航经贸有限公司、周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周晓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晓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晓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3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潇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郑福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