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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680号

梅慧英与顾加银、陈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慧英,顾加银,陈灵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680号

原告:梅慧英,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加银,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灵芝,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慧英与被告顾加银、陈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梅慧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