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680号
原告:梅慧英,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加银,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陈灵芝,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慧英与被告顾加银、陈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慧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梅慧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