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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915-8号

朱秀议与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秀议,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15-8号

申请执行人:朱秀议。

被执行人: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秀义与被执行人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的存款1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怀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