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2130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刚,李文彪,刘会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213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彦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刚,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李文彪,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会升,男,汉族,1981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刚、李文彪、刘会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彦军与被告高刚、李文彪、刘会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高刚于2013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于2014年1月7日到期,被告李文彪、刘会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08%计算,2014年1月8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62%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自然人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高刚与赵秀梅向原告借款30万元以及约定借款利率与逾期利率,借款期限为7个月,由被告刘会升、李文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被告高刚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后利息结算情况本被告已记不清楚;借款时是为了投资;本被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本被告现在的财产在打非办,现在无力偿还,希望打非办执行回来的钱用来偿还借款。被告高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李文彪、刘会升均辩称,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担保属实。被告李文彪、刘会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高刚、李文彪、刘会升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高刚与赵秀梅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8‰,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逾期月利率为16.2‰,被告李文彪、刘会升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且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息等,保证期间为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高刚与赵秀梅、被告李文彪、刘会升均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刚及其赵秀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高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高刚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高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李文彪、刘会升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被告高刚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李文彪、刘会升应当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文彪、刘会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刚与赵秀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6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08%计算,2014年1月8日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62%计算。被告李文彪、刘会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李文彪、刘会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刚与赵秀梅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高刚、李文彪、刘会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