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严碎光,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兵,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碎光诉被告张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碎光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碎光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严碎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