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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777号

原告孟兵与被告马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孟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一组,居民。被告马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