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孟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一组,居民。被告马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龙华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朱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