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2842-1号

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与郑跃涨、卢建育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郑跃涨,卢建育,施岳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42-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老环城东路****号。经营者:叶桂萍,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住临海市沿江镇石牛村****号。

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君,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跃涨。

被告:卢建育。

被告:施岳正。

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为与被告郑跃涨、卢建育、施岳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吴良忠

人民陪审员  陈纪良

人民陪审员  高 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