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42-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老环城东路****号。经营者:叶桂萍,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住临海市沿江镇石牛村****号。
委托代理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君,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跃涨。
被告:卢建育。
被告:施岳正。
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为与被告郑跃涨、卢建育、施岳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桂萍移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吴良忠
人民陪审员 陈纪良
人民陪审员 高 昶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