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2行初7号起诉人沈伟,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收到起诉人沈伟、卢某某的起诉状,要求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房屋土地测绘报告书,更正为民主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为55.73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由原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于2001年1月作出,系房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参考,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伟、卢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伟华
审 判 员 蒋宇娟
代理
审判员 田姝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